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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污水在线监测 废气/废水监测仪 voc/cems在线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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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口:否加工定制:否品牌:ty
型号:ty类型:废气在线监测

气体/污水在线监测 废气/废水监测仪 voc/cems在线监测仪详细介绍

废气、废水在线监测量程要如何设置?


CEMS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问题

问题:

我想请问一下:省内完成***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仪器量程应设置多少?校正用对应的标气瓶浓度应该如何选择?

回复:

仪器量程的选择应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首先,量程作为影响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重要参数,需要变更的,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不得擅自改动。其次,量程选择应考虑执行排放标准、实际工况等情况,不应出现量程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第三,变更分析仪器量程后需同步变更数采仪、工控机等量程设置,***传输数据的一致性。

对于校正用标气的选择,请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附录A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有关要求执行。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注:HJ75-2017附录A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中量程漂移调试检测采用的是高浓度标气(满量程的80-***)。


水质监测量程设置问题

问题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5-2019)第5项内容关于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中 5.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问题: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为5(8)。按照HJ355-2019要求,量程应设置在10-15或16-24之间;如今污水厂的处理工艺日益精进,大部分污水处理厂氨氮经各种工艺处理后实际水样浓度控制在0.5mg/L左右,甚至出现低于方法检出限值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在线监测仪器的量程的应如何设置?

回复: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5.1.1的规定,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所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仪器的量程应设置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防止出现水质异常时,在线监测仪器因为量程设置过小超出量程,无法得到准确监测数据的情况。

问题2: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5-2019)第5项内容关于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中 5.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在规范要求下进行仪器设备选型、量程工作参数设置时,以氨氮为例,以下三者存在矛盾:排放控制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控制标准在8(15)mg/L;污水处理厂实际治理工艺运行排放浓度:在0.5mg/L以下;按照HJ355-2019要求,量程应设置在16-24或30-45之间;而氨氮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0.04mg/L,测定下限为0.016mg/L.测定上限为8mg/L;依据分析方法量程设置越大,测量结果的误差越大。不能真实反馈污水处理厂测量的真实浓度。量程设置为2-3倍是否为合理量程?同时2-3倍量程是否一定要是排放标准的2倍整或者3倍整,可以取排放标准2-3倍中间值吗?

回复: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5.1.1要求“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该条款兼顾保障了水样正常达标排放和水样超标排放时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量程上限设置过低无法***超标数据的准确性,设置过高则无法***日常水样数据的准确性,量程设置须按此标准执行。

2、HJ 355-2019标准中未特别注明2-3倍量程必须是整数倍,可以根据水样实际排放浓度和仪器情况选取排放标准2~3倍中间值。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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